發布時間: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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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高標準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高質量建設美麗浙江的意見》,進一步推動我省水泥行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持續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推動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實現全流程環境管理,有效提高水泥行業發展質量和效益,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到2022年底前,水泥企業完成無組織排放控制和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改造,有組織排放控制達到階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改造要求
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范圍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企業和獨立粉磨站,現有企業清單見附件1。改造內容為企業配套原料礦山開采、水泥(熟料)制造以及大宗物料產品運輸的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及大宗物料產品運輸過程滿足以下要求:
(一)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2022年底前,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50、100mg/m3;采用獨立熱源烘干的企業應采用天然氣、電等清潔熱源,顆粒物、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不高于10、35、50mg/m3。2025年6月底前,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mg/m3。
(二)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強配套原料礦山開采、物料儲存、輸送、協同處置及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控制,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措施,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產塵點及車間不得有可見煙粉塵外逸。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界定見附件2。
(三)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要求。進出企業的煤炭及其制品、石灰質原料、校正原料、協同處置涉及的固體廢物、緩凝劑、混合材、熟料、水泥等大宗物料和產品采用鐵路、水路、管道或帶式輸送機等清潔方式運輸量比例應不低于80%;達不到的,2022年底前,汽車運輸部分應采用達到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的汽車或新能源汽車。燃油運輸車輛應使用合格油品、安裝遠程排放監控設備并聯網。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設區市是推進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的實施主體,要合理安排年度改造計劃和項目,確保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順利實施。其中,各設區市70%以上的水泥(熟料)制造企業(生產線)、獨立粉磨站均要在2021年底前完成有組織排放控制(達到階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和無組織排放控制改造。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水泥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主體,應認真制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運行期間,企業應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水泥工業》(HJ 848—2017)開展自行監測和公開監測信息;在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窯尾)、冷卻機(窯頭)排氣筒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在重點污染治理設施安裝分布式控制系統(DCS)、重點工序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施、關鍵點位布設空氣質量監測微站、運輸車輛進出廠區安裝監控等(附件3)。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后應及時開展評估監測,評估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送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
(三)強化政策激勵。落實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對符合超低排放條件的水泥企業按《環境保護稅法》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稅優惠。各地要做好超低排放改造項目儲備入庫工作,積極爭取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根據實際情況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業給予資金支持。水泥企業通過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權按相關規定可轉讓給其他排污單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滿足相關要求的水泥企業,可申報評定大氣污染防治績效A級(水泥〔熟料〕制造企業)或引領性(獨立粉磨站)企業,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自主采取減排措施。
(四)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加強監督執法,依法查處超標排污、未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業實施動態管理,檢查發現不能穩定實現超低排放的,視情取消相關優惠政策。
(五)加強技術和標準支撐。支持水泥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工程技術公司等合作創新,鼓勵水泥行業協會搭建交流平臺,促進成熟先進技術推廣應用。研究制定以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為基礎的水泥行業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